深圳市婚外情调查: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文
文章来源:[admin]时间:2024-03-04 14:11:51 点击:122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文现如今,一部分人谈恋爱并同居已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年龄并不大的两个人同居的时候难免会产生摩擦,久而久之就会失去同居的想法。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也会产生一系列的纠纷,自然也是要走法律程序的。下面就让诉宁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文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文 甲方:赵XX,男,汉族,19XX年11月25日,XX县人,住文山市XXX小区,身份证号: 。 乙方:姜XX,女,壮族,19XX年7月11日生,XX县人,现住文山市XX坡,身份证号: 。 赵XX与姜XX于2007年相识并相爱,后于2008年开始建立同居关系至今。2009年7月16日,姜XX生下一男儿,深圳市私家侦探取名为赵XX,现孩子由男方父母扶养。赵XX确认赵XX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儿子。2010年底,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解除同居关系后,儿子赵XX归赵XX抚养,姜XX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儿子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赵XX独自承担。 女方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男方保证女方对子女的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 同居期间所购买物品电视机、床垫归女方所有,摩托车由男方所有。 同居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债务。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三、同居析产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深圳婚外情取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判决书范文的全部内容。同居是因为两人的感情到了一定地步,而所谓的同居自然有利有弊,做好安全措施很重要,也能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